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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11]1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 1160元、 1060元、 95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 9.5元、 8.6元、 7.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