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08]163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1、有关专用词解释
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 :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4、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在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否则不予备案。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