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www.zjzj.net 1993-08-18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政策文件]、 [科技和价格信息-价格规范]浙建定[1993]181号
各市(地)建委、计委,省级有关厅(局):
为正确贯彻建设厅,省计经委浙建定(1993)133号文,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在全省统一基价颁发前,各地应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发布市场信息等项工作,以适应动态管理的需要。
二、工程结算办法:
1、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凡以一九八八年基价直接费及现行的人工费,机械费调整为计费基数的,应按本实施办法计算材料价差,差按厅浙建定(1993)18号文计取有关费用,凡以一九八八年以后新编基价直接费(指使用新编单估表的地区)为计费基数的,材料价差按本实施办法计取。
2、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已开工的续建工程,应分段结算,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的工程量,按原办法结算,七月一日后完成的工程量第1条原则结算。
3、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按上述原则办理结算。
三、各地在施行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请告省建筑定额站,以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是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正确评价基本建设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为使本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规范化,根据省建设厅、省计经委浙建定(1993)13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应建立既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管与放相结合的调鬼神机制,应引导投资者把奖金打足,为施工企业自主经营创造外部环境,应遵循价值规律,客观反映建筑安装材料的市场动态价格水平,全额反映建设工程的材料费成本。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装饰等工程,是编制浙江省统一基价、市场信息价格的依据,也是结算材料价款和计算材料价差的依据。
本实施办法所指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基价的基础上,各市(地)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据以计算材料价差的管理制度。所述\"基价\"包括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及据此编制的分项工程单位价格(单位估价表),其编制周期一般为三、四年:\"市场信息价\"包括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据此测算的价格指数,各地一般应按月(或季)发布。
基价、市场信息价是实施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的依据,以及招标工程报价的基础。
二、动态管理制度
基价和市场信息价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由省建筑定额站会同省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单位估价表由省建筑定额站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各市(地)一般不再编制当地材料预算价格及单位估介表,统一使用上述基价。
市场信息价由省、市(地)各级建筑定额站会同当地同级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造价信息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编制、发布。各级造价信息中心接受定额站、当地同级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范围应根据工程造价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并分类。主要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经加工或安装,直接或间接应用在建筑安装工程实体中的非设备性材料(含定额内的计价和非计价材料以及工程设计图纸上采用的非设备性材料)。具体指:建筑安装工程的直接和间接消耗材料,经加工的半成品、成品、按商品价格供应的购入商品构件。
市场信息价的编制范围应在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水平予以选定,单项材料的品种,规格可参照相应预算定额的取定权数予以确定。
省级造价信息中心负责发布:安装材料,火工、保温、绝热、防腐材料,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专用材料,以及基价范围以外的无价材料等的市场信息价,按季汇编各市(地)的市场信息价。
市(地)级造价信息中心负责发布当地(含各县)的:钢材、水泥、木材及其制品,地方材料(砖、瓦、砂、石、灰)、装饰材料等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和其它次要材料价格指数,本地区常用的地区性材料市场信息价,以及省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与当地市场信息价单位差价在±5%以上的其它建筑安装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
各级造价信息中心在发布市场信息价时应分别编印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次要材料价格指数,并应测算、发布相应的参考综合价格指数。
各级造价信息中心编制、发布市场信息价不再履行报批手续由造价信息中心于当月二十日前印发(价格未作调整的材料,在印发时应重新编入),并及时报送省建筑定额站。
各级造价信息中心开展业务工作时,在经济上可实行独立核算和有偿服务。
三、材料价格编制
材料预算价格系指材料自采购地9交货地、生产厂)运达施工现场(工工地仓库)的全部费用。其费用组成内容包括,预算供应价,运杂费及采购保管费。
材料预算价格计算公式:
材料预算价格=(预算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率)
其中:预算供应价=(材料原价+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率)
材料市场信息价是指根据当地一定时期内材料的市场供应(或采购)价格水平,并按材料预算价格费用组成内容编制的价格。其相应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材料市场信息价=(市场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率)
编制、印发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市场信息价应将材料供应价与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相分离,并在一定时期内固定运杂费及采购保管费的水平。
(一)材料供应价的确定
预算供应价系指为编制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基价水平所取定的基础价格。凡国家或地方实行计划价,指导价的材料,可按计划价或指导价编制,凡国家或地方实行价格放开的材料应按市场供应价编制。
市场供应价系指根据施工企业的材料采购价、建材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以及建材经销部门等提供的供应价,经删去最高价和最低价后,按(上价+中价×4+下价)/6计算的价格。它应反映当地相应时期内材料的市场供应(或采购)价格水平。
市场供应价的信息源一般不应少于5个,市场供应价的采价日期一般应固定在当月5日-15日。
材料供应价已包括了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括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二)材料运杂费的计算
材料运杂费系指材料自采购地(交货地、生产厂)运至施工现场(包括经中转仓库及加工厂转运)过程中所支出的全部运输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经仓中转费、场外运输和中转损耗及其它附加费。
运杂费用可按以下原则计算:
1、大宗材料运杂费应按里程运价计算。
(1)市内综合运距:杭州市区为20Km,其他市(地)区为10Km,县(市)城关为5Km。
(2)市外运距按起点算至组价范围最近边缘止。
(3)材料经仓比可按以下标准确定:
钢材 100%
水泥 10%
砖、瓦 15%
其余材料一般不考虑经仓比,经仓距离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材料场外运输(含中转)损耗率可按以下标准确定:
标准砖、空心砖 1.5%
粘土瓦件 2.0%
琉璃瓦件 1.0%
散装水泥 1.5%
袋装水泥 1.0%
黄砂 2.0%
碎石、卵石、白石子 1.0%
玻璃及其制品 4.0%
沥 青 0.5%
泡沫砼块 2.0%
陶土管 0.5%
耐火砖 0.5%
磁 砖 1.0%
陶瓷器具 1.0%
石棉瓦 1.0%
灯 具 0.5%
石膏制品 2.0%
煤 1.0%
炉渣 1.0%
砼管 0.5%
石屑、石粉 2.0%
石 灰 1.5%
石棉粉 0.5%
(5)材料单位运输量的确定(公路运输):
材料名称 单位 运量(t)
\'九五砖 万块 25.00
八五砖 万块 17.50
耐火砖 万块 56.00
小青瓦 万张 6.00
平脊瓦 万张 35.00
杉木 立米 0.70
松木 立米 1.00
毛 竹 百支 1.75
黄砂 立米 1.30
石子 立米 1.36
石粉 立米 1.50
块石 立米 1.70
4\"水泥管 100只 1.50
6\"水泥管 100只 3.50
9\"水泥管 100只 5.00
12\"水泥管 100只 8.50
15\"水泥管 100只 14.50
18\"水泥管 100只 18.50
21\"水泥管 100只 23.00
24\"水泥管 100只 25.00
(6) 轻泡材料(指每吨货物体积在3立方米以上的材料),装载率按3立方米折合成一吨计算。
(7) 运价标准及危险、易碎、易燃材料等均按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计算。
2、非大宗材料运杂费可按费率运价计算。
计算式为:
运杂费=材料供应价×运价费率
费率标准如下;
(1)水、卫、电气材料
本埠 1.8% 外埠 4.3%
(2)有色金属管材,高压阀门、电缆
本(外)埠统一按0.25%计算。
(3)其他材料
本埠 0.8% 外埠 2.5%
(三)材料采购保管费
材料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
计算式为:
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率(%)
材料采购保管费率标准如下:
(1)水、卫、电气材料 2.4%
(2)购入商品构件 1.5%
(3)其它材料 2.8%
材料采购保管费内容包括:
(1)采保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检验试验费
(7)储存损耗费
(8)采购、运输印花税
(9)其他费用
凡施工企业同意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实物材料,施工企业应当将材料款按相应款项退还,材料采购保管费按60%计入退款额内。
四、材料价格指数测算
材料价格指数系指建筑安装材料因其市场价格的变动,产生对基价水平的相对变化值,它是徇材料价格浮动幅度的一项数量指标。
材料价格指数一般应以典型代表性单位工程或定额分册的基价直接费为测算单位和测算基础。其测算式为:
测算式为:
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指数由市(地)造价信息中心根据当地万元材料消耗定额测定、发布。下列材料的价差应纳入材料价格指数:
1、五金材料;
2、油漆涂料;
3、化工材料;
4、周转材料;
5、石油及其制品;
6、其它次要材料。
安装工程辅助材料价格指数由省造价信息中心负责测定、发布,全省统一使用。
市政工程、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等视实际情况按上述原则测定、发布相应的材料价格指数。
材料价格指数可根据当地测算期的单位工程结构类型或分部工程分别测定、发布。
采用万元材料消耗定额测算价格指数时,应界定其适用范围。凡万元材料消耗定额适用范围之外的工程一般不宜使用价格指数。
五、材料价差计算
材料价差系指建筑安装材料的结算期市场信息价相对于基价所产生的价差。
材料价差一般应以单位工程为结算单位。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应以合同工期前80%的各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用公式表示为:
因承包方或发包方的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原工期延误应承担支付相应材料价差的责任。凡承包主原因延误的工期内,遇市场信息价上涨时,承包方不得计算相应材料价差,遇市场信息价下降时,承包方应按实际延误的工期月份数,依据延误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相应材料价差。凡非承包方原因延误的工期内,遇市场信息价上涨时,承包方可按实际延误的相应价差时,其相应的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按下式计算:
材料价差计算应以基价为基础,按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计处。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计算式可分别表示为:
六、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是本省统一基价的组成依据,是全省的通用性价格,也是计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市场信息价是实施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的具体形式,是本省各地进行工程造价计价的指导性价格,也是计算材料价差的依据。
市(地)、县(市)行政区所在地范围之外,或不属于当地市场信息价组价范围的乡镇、新开发区、新工矿区,应委托当地造价信息中心组织编制,发布市场信息价。县(市)及县(地)级造价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全省各地均以基价为工程造价计价基础价基础和计费基数,按当地造价信息中心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材料价差。所有材料价差并入直接费纳入计税基数,但不得纳入计费基数。
承以包双方依据当地当月(或季)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可以结合实情况自行议定浮动幅度(或浮动值)据以签订承包价,结算时价格指数,据以计算材料价差。
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价时,材料价差一般不宜一次性包死。但对于合同工期较短(工期在6个月内)的工程,其材料价差可增列风险系列,由承包单位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
省颁发的统一基价范围之外的无价材料,其价格应经折定为基价水平后,纳入计费基数。凡地区性较强的无价材料,当地造价信息中心可自行折定其价格,报省建筑定额站核准后执行,由当地造价信息中心发布其市场信息价,建设工程 属于无价材料的特殊用材,其价格在折算纳入计费基数时,应附有关凭证及建设单位审查意见一式二份,由当地同级造价信息中心负责核验,核定的价格一份送申报单位,作为结算的一次性价格和纳入计费基数的依据,一份留存当地造价信息中心,凡未经工程所在地同级造价信息中心核定的无价材料,其价格一律不得纳入计费基数。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省内涉外工程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定额站负责解释、管理。
注:根据省建设厅浙建定(1994)17号文\"关于确定我省新编建安材料预算价格(基期价)市内综合运距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市内综合运距调整为:钢材平均综合运距27公里;地方材料和按里程计算的其他材料,其市内运费以综合运距计算,综合运距一律按15%公里计算。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