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定[1993]133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计委、省级有关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改革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制度,我们根据"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思路,经与省建设银行共同研究,对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是指全省统一基价,各市(地)根据市场行情,按月(或季)发布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以及其他材料价格指数,并据以计补材料价外差,以实施动态管理。
二、基价即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由省建筑定额站、省建设银行等部门测算、编制,每隔三至四年编制一次,由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颁发,全省统一执行。实行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后,各市(地)不再编制本市(地)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价表。
三、建筑安装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和其他材料价格指数,每月(或季)发布一次,由省、市(地)建筑定额站会同省、市(地)建设银行等部门组成造价信息中心,负责市场价格的搜集、整理和编制,并以指导性价格和计补价外差为原则进行发布和管理。承发包双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浮动计价。省市造价信息中心接受同级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省造价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发布,安装工程材料;火工、保温、绝热、防腐蚀材料;市政、园林仿古建筑中的专用材料。并按季汇编各市(地)市场信息价格。市(地)造价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发布;钢材、水泥、木材、地材(砖、瓦、砂、石、灰)、装饰材料等五类主要材料价格及其他材料价格指数;本地区常用的地区性材料,以及省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与当地市场价格差在±5%以上的建筑安装主要材料。
四、市场信息价格的组价方法,一般应根据施工企业材料采购部门和建材生产销售部门及建材经销部门等提供的信息价,删去最高价和最低价后,按下列计算式确定,并按材料预算价格组价办法组价。 市场信息价格=(上价+4×中价+下价)/6
五、本规定以单位工程为结算单位计补材料价外差。工程结算时,以合同工期前80%的工期月份内颁发的主要材料市场信息和其他材料价格指数为基础,计算单项主要材料和其他零星材料的工程结算价格和指数,即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发布的各期信息价格(或指数)总和除以期数的算术平均值为工程结算价格或指数,以此与核定合同承包价时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和指数(不含自行浮动值)对比,计取材料差价。凡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的工期,不能计补价外差;非施工单位原因的延斯,可以顺延计补价外差。 已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工程,也可参照国际贯例,按月测定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当月主要材料信息价和其他材料价格、指数,分月度计补材料价外差。
六、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工程结算的处理如下:
1、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新开工的工程,一律按本规定计补价外差编制标书或施工图预结算。即按一九八八年单位估价表编制定额基价直接费调整人工、机械费后,作为取费基数,按部分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并结合市场信息价格(即主要单项材料价格和其他零星材料价格指数)浮动计补材料价外差。
2、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已开工的工程,按以下规定结算工程价款:
①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已完的工程均按各地原来规定结算,并及时办好已完工程结算手续。
②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完成的分部项工程,在原标书或施工图预算基础上,按本规定计补材料价外差
七、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若干规定,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组成部分,有关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和间接费的动态管理办法,今后将连续制定颁发。各地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实施动态管理办法后,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合同的管理,凡技术经济力量薄弱的单位,应委托专业咨询单位协助管理,合理核定和控制造价,工程发包必须实行招标竞争、择优定标的制度。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省计经委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