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信[2015]26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
为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建设工程招标风险警戒值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风险警戒值也称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值,是指招标控制价下降一定幅度达到工程成本线的风险警戒系数。招标风险警戒值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12月下旬发布,并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二、招标风险警戒值按照不同工程项目类型,分建筑工程(含水电安装)、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也可在现有类型中进行细化,如:建筑工程可分为民用工程、工业建筑工程等,民用工程可细分为住宅、商务楼等,住宅可细分为别墅、多层、小高层、高层等。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考虑当地(含县市区)招投标市场实际,合理测算并发布招标风险警戒值,该值也可是一个浮动区间。
三、招标风险警戒值测算应选取当地前半年内的中标项目(原则上每一类工程选取6个以上的项目),通过对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当地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水平,测算确定招标风险警戒值。
四、招标人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时,根据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如投标报价的下降幅度(与招标控制价相比较)超过招标风险警戒值,应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报价的总价、分部分项价格、主材价格、措施费报价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以判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若该投标报价没有低于成本价而中标,当地有关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标后跟踪管理。
五、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进一步做好招标控制价的备案(报送)工作,加强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投诉,对查实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