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定[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满足工业化建筑计价需要,我站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工业化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工业化定额》),现予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化定额》是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定额,与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等配套使用。
二、鉴于工业化建筑处于推广阶段,成品预制构件标准化程度不高,且市场定价机制尚未健全的特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成品预制构件的价格应按照设计要求,根据《工业化定额》中的制作定额子目及相关规定组价后进行确定。
三、《工业化定额》预制构件制作定额子目中的企业管理费、厂房摊销费、利润和增值税的费(税)率,由我站根据我省工业化建筑的推广及应用情况定期测算、发布,实行动态调整。
四、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业化定额》中成品预制构件的组价要求,结合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筑工业化成品构件的品牌信息价,供投标报价参考。品牌信息价不得直接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五、《工业化定额》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