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各省、各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便于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各项工作,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时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均为首次考试,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报名条件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便于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相应考试,同时做好有关考试考务准备工作。 三、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在考试报名和数据统计时,应严格按照各项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要求,统一使用相应考试所规定的考务信息管理软件,避免因软件使用不规范影响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分布成绩和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从2005年度起,对分专业进行报名的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3项考试,均应按所报专业类别进行数据统计,其资格证书将按相应资格的各专业类别考试合格人员数量核发。 五、各级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增强为全社会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考试考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公布成绩,3个月内将各类证书发放到相应考试合格人员手中。 六、为保证各类资格证书的严肃性,规范资格证书的填写,各地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中第七条要求,自2001年起,对各类资格证书中需要填写的栏目,必须使用已统一配发的证书打印机打印,不得采用手工填写。 七、各地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精神和(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各类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证书打印错误和个人丢失证书的更换与补发工作,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办理。申请补、换发资格证书的有关资料原件应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