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04)11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计委: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政府规章,《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办法》总结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实践经验,对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主体、计价依据的编制、计价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确立了符合我省实际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制度。《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方式和计价模式与国际贯例接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项目腐败行为的发生,强化和提高政府造价计价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推动全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计划,并把《办法》的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领会《办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辅导报告、讨论座谈、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营造学习贯彻《办法》的氛围。要把《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
三、以《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计价管理
(一)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与《办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对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据《办法》规定及时调整和修改。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各地要加强对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对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编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地要鼓励施工企业参照政府部门颁布的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鼓励行业协会自行编制经验性计价依据,并向工程建设各方提供服务。
(五)各地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综合整治。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要建立起相应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同时抓紧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付款担保的工程担保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认真履行造价计价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水平。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
浙江省建设厅
2004年5月25日
抄送: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造价管理总站,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招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