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
政策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

-- www.zjzj.net 2002-06-30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政策文件]

法释[20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二○○二年六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