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浙编[2002]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理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中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的规定,经协调研究,现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责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为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事,对从事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核准等管理职责,由省建设厅承担。省经贸委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不再承担有关的审批事项。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