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浙建建[2005]4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
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建建[2005]4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
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