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团体)会员:
本协会制订的《会费征收和管理办法》至今已近八年。按原办法征收的单位(团体)会员会费已不能满足本会的日常开支和发展的需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协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并参照兄弟省市协会的做法,对原征收标准拟作适当调整,即一般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每年1500元;省市协会、专业(学)协会、研究会团体会员单位按上年度会费收入的5%缴纳,最少不小于2000元;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政府部门的单位(团体)会员免缴会费。
会费于当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
鉴于目前已近年终,各单位工作都比较繁忙,经研究,我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办法,提请各单位(团体)会员讨论,请收函后于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本会秘书处,如无反馈意见,视作同意。本会将根据反馈意见,再通过适当会议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
附:征询意见反馈表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