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
浙建许撤回决字[2015]第4号
浙江颐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经本机关核查,现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且在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2015年8月17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关于撤回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撤回你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请你公司于 2015年11月30日前,持本决定书和相应资质证书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注销。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