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
浙建建函〔2019〕10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各市建委(建设局)负责将“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附件1)下发告知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协助做好自查自纠期间的宣传、指导、督促工作。各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人员社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将告知书送达单位每名受聘的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送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汇总到各市建委(建设局)。
自查自纠期间,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如因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而暂不能办理注销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自查自纠期间向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提交注销申请并附上劳动仲裁、法院等受理案件通知书,待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认定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后予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自查自纠期间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和整改到位的,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不配合自查自纠工作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自查自纠工作原则上在2月底前完成。
各市建委(建设局)会同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填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由各市建委(建设局)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省建设厅。
(二)全面排查阶段
2019年2月至6月同时展开全面排查。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省建设厅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社部比对形成的“存疑名单”交由各市建委(建设局),由各市建委(建设局)会同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省建设厅,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督促各地市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人力社保厅指导督促各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核查。各市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各市建委(建设局)统一汇总形成“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日前报省建设厅。自2019年3月起,每月2日前各市建委(建设局)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4)报省建设厅。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同时应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二)依法从严查处。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监察机关。
对因查处“挂证”行为,注销注册人员影响到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3个月,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可撤回其资质证书。
(三)严格职业资格管理。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建立完善职业资格考试诚信承诺报考制度,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成绩,涉及提供虚假信息获取报考资格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各市建委(建设局)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省建设厅联系人及电话:注册建造师:邵思茗,0571-89892142;注册监理工程师:柴翔翔,0571-898921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蒋瑶璐,0571-87054485;注册造价工程师:陈奎,0571-85269209;证书注销办理:0571-85216767。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督促各地市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人力社保厅指导督促各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核查。各市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各市建委(建设局)统一汇总形成“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日前报省建设厅。自2019年3月起,每月2日前各市建委(建设局)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4)报省建设厅。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同时应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二)依法从严查处。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监察机关。
对因查处“挂证”行为,注销注册人员影响到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3个月,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可撤回其资质证书。
(三)严格职业资格管理。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建立完善职业资格考试诚信承诺报考制度,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成绩,涉及提供虚假信息获取报考资格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各市建委(建设局)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省建设厅联系人及电话:注册建造师:邵思茗,0571-89892142;注册监理工程师:柴翔翔,0571-898921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蒋瑶璐,0571-87054485;注册造价工程师:陈奎,0571-85269209;证书注销办理:0571-85216767。
省人力社保厅联系人及电话:汪小洲,0571-87052534。
省交通厅联系人及电话: 吕聪儒,0571-83789627。
省水利厅联系人及电话:邹嘉德,0571-87826615。
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及电话:陈灵刚,0571-87078655。
省交通厅联系人及电话: 吕聪儒,0571-83789627。
省水利厅联系人及电话:邹嘉德,0571-87826615。
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及电话:陈灵刚,0571-87078655。
附件1.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4.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4.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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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