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计价行为,决定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及成果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定期检查:2018年5月31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所有企业及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省内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由各地组织检查。
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省站抽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各地市检查名单由当地造价管理机构明确。
二、检查内容
1.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
2.企业的市场行为;
3.企业执业质量情况;
4.企业信用情况。
三、检查依据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
3.《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
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浙建站市〔2008〕16号)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6.《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试行)》(浙建站市〔2015〕54号)
7.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15〕3号)
8.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浙建〔2016〕12号)
四、检查方式及程序
1.企业定期检查:企业登录浙江省造价信息网-资质监管系统,首先完善(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股东、专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然后进入定期检查列表,核对相关信息后,打印定期检查表,并对定期检查表中企业行为部分认真填写,最后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两份),连同企业专职专业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明细交属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表的有关业绩数据按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情况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按2018年5月31日的情况填写。定期检查表于7月6日前报送当地造价管理机构。
2.成果质量检查:主要对2017年1月1日后编制的项目招标控制价或竣工结算价进行检查。每个受检企业抽查一个项目,省站抽检的企业于7月6日前将材料上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各地抽查企业名单与上报时间由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明确。
3.检查于7月31日前完成。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于8月10日前将定期检查表及成果质量检查表交省造价管理总站。各地将资质监管系统中本地企业的情况审核完毕并清理已失效的企业信息。
五、检查结论及处理
1.定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不符合市场行为要求、存在严重执业质量或信用管理问题、不按规定提交定期检查的,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企业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回资质。检查结果将在“浙江造价信息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对省外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检查情况将抄送企业所属省份造价管理部门。
2.成果质量检查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实行百分制,质量检查综合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60分-80分(不含)的为及格,80分-90分(不含)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对成果质量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逾期不整改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企业和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其他有关要求
1.此次检查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提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有助于推动相关制度的落实,提高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进一步提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检查小组,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标准统一,尺度一致,程序严谨;各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此次检查作为提高企业自身水平的契机,对检查给予配合,主动向检查人员提供所需的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要安排相关负责人和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他人员配合检查工作。
2.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等。对检查项目的商业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被检查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被检查企业正常开展的咨询业务和经营活动。
3.每个检查项目检查结束后,市造价管理机构要与被查企业当面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对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双方签字确认。
附件 :
1、省外企业驻浙江省分支机构汇总表
2、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质量抽查企业名单
3、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操作手册
4、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供地市使用)
5、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质量检查评分表 (供地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