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
为深化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放管服”改革思路,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中价协〔2007〕25号)、《关于改进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形式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39号)、《浙江省职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16〕6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等文件精神;
省造价总站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我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建站市﹝2018﹞24号)。该通知从教育的形式、培训的内容、学时的认定、教育的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改进。该通知鼓励各级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开展教育培训以及造价咨询企业内部开展业务培训,使学时认定方式更为多样,平台查询更为便捷,减轻了企业和造价工程师个人负担,提高培训的质量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