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
为深化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放管服”改革思路,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中价协〔2007〕025号)、《关于改进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形式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39号)、《浙江省职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16〕6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我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协会以及社会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业和造价工程师个人负担,现就我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明确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周期和学时要求
继续教育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4年)内,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以上,申请初始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应提交近一年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二、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1.网络教育。
2.面授培训。
3.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组织的内部培训。
4.省、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班。
5.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课题研究、定额编制、教材编写、培训授课。
6.在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及省、市造价管理信息期刊(协会期刊)上发表文章等。
三、学时认定标准
1.参加省、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班,每天认定6学时。
2.参加省、市造价管理类(技能大赛竞选等)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3.担任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教育授课的专家,每天认定4学时。
4.参加省级工程造价课题研究、教材编写、出版著作的,第一作者认定12学时,其它参加者依次递减2学时,最低为2学时。参加市级工程造价课题研究、教材编写、出版著作的,第一作者认定6学时,其它参加者依次递减2学时,最低为2学时。
5.参加定额编制,每类专业定额主编认定30学时,副主编认定20学时,参编认定15学时,每年最高认定30学时。
6.参加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施工合同履约检查、工程造价指数、指标测定等活动,每半天认定4个学时,每年最高认定30学时。
7.参加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行政调解的专家,每半天认定4学时;参加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行政调解的专家,每半天认定3学时。每年最高认定30学时。
8.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以及命题、审题、评卷,每年认定30学时。
9.参加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技能比武(知识竞赛)命题、审题、阅卷,每半天认定4学时,每年最高认定30学时。
10.以个人署名且公开发表(以正式书刊号为准)的工程造价相关专业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认定6学时,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认定4学时,在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认定3学时。其他参加者依次减少1学时,最低为1学时。
11.在省级造价管理信息期刊上或者省造价管理协会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认定4学时,在市级造价管理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认定3学时。其他参加者依次减少1学时,最低为1学时。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织内部培训应满足的条件
1.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原则上不少于15人;
2.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
3.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4.其他类型的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如果超过15人可参照执行。
五、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申请流程
1.参加网络教育的,按在线学习课程记录的时间计算学时,打印合格证明。
2.参加集中面授培训的,在培训结束通过考试合格,按面授组织确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组织专题培训班,应提前15天将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授课老师、参加人员等报省造价管理总站报备;培训结束后,应在30天内将培训通知、授课课件等相关资料提交省造价管理总站,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4.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织本单位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内部培训,需提前15天将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授课老师、参加人员(仅限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拟申请的继续教育学时等到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报备;培训结束后,应在30天内将培训的学时报备申请表(附件1)、授课课件、学员签到表提交省造价管理总站,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认定继续教育学时。造价咨询企业组织的内部教育培训每年认定不超过30学时。
5.参加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定额编制、课题研究、行政调解、命题阅卷、质量检查等活动,由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认定并发放学时证明。
6.发表论文、著作的,应在当年向省造价管理总站提交证明材料,经认定后发放学时证明。
六、其他
1.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协会)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在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2.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教育学时,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在本注册期内有效,造价工程师可登陆“浙江造价信息网”查询。
4.本意见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报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