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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关于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www.zjzj.net 2011-03-28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综合信息]

建站信函[2011]3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全面开展计价要素动态管理工作,我站组织起草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4月10日前书面意见反馈我站。

  联 系 人:季挺

  联系电话:0571-88822279

  传真号码:0571-88334957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动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行为。

  第三条  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价格要素信息工作,为政府宏观决策、建设工程计价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市场行情,对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价格要素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实施动态管理,通过网站、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指导工程计价行为。

  第五条  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动态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级实施。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动态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价格要素动态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的各项建设价格要素的日常管理工作。

  2.研究分析全省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动态走势,制订全省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动态管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布置。

  3.组织建设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平台。

  4.制定并完善建设工程价格要素信息动态管理办法,规定统一数据标准、测算方法和发布口径,对市级造价管理机构价格要素动态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5.采集整理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等专业工程的常用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及相关的价格指数,通过《浙江造价信息》和浙江造价网站定期发布,按季度汇编全省各市常用材料市场信息价。

  第八条  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落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价格要素动态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布置,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实施和开展工作。

  2.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数据标准和测算口径,定期采集、整理本辖区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建筑、装饰材料及当地建设工程常用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施工机械台班使用的燃料、动力材料市场信息价等信息,并通过当地的造价信息网站和网刊动态发布。

  3.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内容、标准和格式,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上报本市的建设工程价格要素信息。

  第二章  价格要素的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包括:人材机市场信息价,各类指数和设备价格信息。
第十条  人材机市场信息价包括了人工市场信息价、材料市场信息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

  1.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人工市场行情,按照现行计价依据分类,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建筑安装工人单位工日(8小时工作制)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人工市场信息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作辅助工资、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等五项内容。

  2.材料市场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材料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建筑材料信息价格,材料市场信息价包括供应价格、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等项内容,计算公式为:

  材料市场信息价=(供应价格+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3.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施工机械的台班价格(8小时工作制),该价格包含了施工机械的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作业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等七项费用。

  第十一条  各类指数包括工程造价指数、单项价格指数、综合价格指数等内容。

  1.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

  2.单项价格指数,是分别反映一定时期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及主要设备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的变化程度的指标。

  3.综合造价指数,是综合反映各类项目或单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设备费等报告期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程度的指标,是研究造价总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设备价格信息包括水系统设备、电器设备、空调设备、消防设备和其它设备的市场参考价。

  第三章   价格要素的发布

  第十三条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价格要素发布管理责任制,按月或季发布的价格要素信息。按月份发布的,应于每个月下旬(每月25日)发布,其价格反映当月的水平,适用于本月;按季度发布的,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发布,其价格反映该季度的水平,适用于本季度。

  第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发布安装材料、火工、保温、绝热、防腐材料,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专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相应的价格指数;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发布当地(含县区)的钢材、水泥、木材及制品、地方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当地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的市场信息价和相应的价格指数,按季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为发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价、合理确定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应采用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关的数学模型,每年定期对人工、机械台班价格进行测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费用的取费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当测算的人工、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跌超过一定幅度时,提出相应的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以及施工取费费率调整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由三厅委批准后发布。

  第四章 价格要素的管理

  第十七条  价格要素的风险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风险进行约定,在风险约定范围以内的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应明确价格要素的风险内容及其幅度,合同无约定时,可按以下原则分担:承包人可承担±10%以内的人工价格风险,±10%以内的机械台班价格风险,±6%以内的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如机械台班单价采用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燃料动力市场信息价进行动态计价时,其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约定幅度按相应人工、单项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合同的,可采用抽料补差法或造价指数法进行调价。

  抽料补差法是发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办法,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对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机械进行计量补差,调整合同价格。

  工程造价指数法是发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因素和调整办法,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相应工程造价指数,调整合同价格。

  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工程计价按时间进度或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实行即时结清的做法,有利于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

  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可按相应施工期前80%月份(按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也可双方约定权数按照加权平均计算),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一般指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的当期市场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风险幅度以内的不予调整,大于风险幅度的可以调整,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价差调整部分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计价时,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燃料动力市场信息价是计算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调价文件,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因发包方或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