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受理函[2014]21号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的有关规定,我司对近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公示意见为“不同意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辩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15日)。
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或有问题的,可以举报:
举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上述有关举报的材料均应在公示期内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任何借公示之名,要求公示企业参加任何公告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无任何关系,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不挂钩。
联系电话:标准定额司造价管理处:010-58933231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