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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 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 www.zjzj.net 2016-05-11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衢住建办〔2016〕9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局、西区工程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建筑业、房地产业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省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及《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建发〔2016〕144号文件执行之日起,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文件要求执行。

    二、尚未发布除税信息价的建设工程材料,按财税部门公布对应的材料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和浙建站信〔2016〕25号通知确定的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结合发布的含税信息价计算除税信息价。

    三、创市级以下(不含市级)标化工地的,标化工地增加费可按浙建站定〔2016〕23号通知相应费率中值(省级),结合工程所在地,乘以系数0.7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算、支付方式和结算办法。

    附件(详见浙江造价信息网 www.zjzj.net):

    1:《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

    2:《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

    3:《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