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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 www.zjzj.net 2015-07-27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为了解和掌握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现状,切实为企业反映和解决工程造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提升我处的服务质量,改进造价管理工作,助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处于3月16日至3月26日,就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认真制订调研计划,确保调研顺利进行
为使本次调研活动取得实效,我们把目前在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和关注的阴阳施工合同问题、工程结算价款的争议处理问题、招投标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造价咨询企业如何在工程建设中更好发挥作用的问题以及在目前市场及工程计价模式下,如何做好信息价发布工作等几个热点问题,作为本次调研的主要课题,并于3月初将以上内容发送到各县(市、区)建管局、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参加座谈的单位。先后到上虞区、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等地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和收集各地、各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与参会人员进行了问题探讨和解答,使得座谈各方面能够会前有准备、会中有互动、会后有收获,得到了与会单位和同志的认可。

    二、认真听取、收集意见,理清工作重点、焦点
我们采用面对面交谈的形式,共同就当前我市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同时就我省、市今后一段时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及思路征求了大家的意见。从这次调研收集情况看,主要反映如下:

    第一、施工合同管理问题
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合同履约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实际利益,同时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度。因此,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已成为有关部门及发(承)包各方的关注问题。而现行施工合同管理中,特别是合同的签订及备案,普遍存在的阴阳合同问题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的产生等,均应引起足够重视和预防。

    第二、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问题
目前我市的工程结算由于招投标市场管理不够规范,招标文件的条款及施工合同的约定不尽合理,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情况比较严重等原因,导致企业“争到工程不易,工程结算更难”的窘境,到最后结算纠纷比较突出,而解决这些纠纷的传统方式,即承(发)包双方协商及司法途径解决,已无法满足纠纷的处理,采用行政调解和争议评审的方式已提到政府管理日程上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第三、信息价格的采集和发布问题
建材信息价是建设工程计价动态管理中建材补差的参考依据。而人工信息价由于我省现行计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其消耗量还存在计划经济影响,与实际人工消耗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发布的人工信息价其实质就是定额基期价格的调整价,与实际的劳务人工市场价有所区别。因此,如何做好信息价的发布工作,让建设市场各方能理解信息价的实质,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第四、加强咨询企业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广大的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着工程结算、维护国家及发(承)包双方资金的安全和合法经济权益,为绍兴的工程建设发展作出了贡献,承受着社会的期望和压力。但在实际执业过程中确实存在个别企业及人员,违反职业操守,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或发(承)包利益的现象,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咨询企业的管理,已引起业界的关注。

    第五、建筑业“营改增”对造价的影响问题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已被提上议事日程,“营改增”后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如何,特别是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如何,更是许多企业所关注的。应该说,理论上实行“营改增”后,不应对企业造成冲击,但对于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较大的冲击,这正是部分企业所担心的问题。

    三、着力解决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助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如何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思路
目前施工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阴阳合同和合同履约过程中违约的问题,根据调研情况反映,要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按当前部门之间的不协调和企业之间的承信度缺失等情况来看,比较困难。因为阴阳合同产生原因是有些建设单位为规避政府有关规定,有些单位为少缴相关费用等造成,而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往往明知不合理,又被动地予以确认。阴阳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无效合同或无效补充合同,一般均予认可。
对于违反合同履约的情况,如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到位,不能按期完工等问题,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鉴于以上情况,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做到力所能及的有效管理,我们认为:第一、对于非国有工程的合同约定及招投标管理,可以不受计价规则及招标口径的限制,原则上可由发(承)包双方自由约定,消除合同双方在备案时不被认可的担忧,减少阴阳合同的产生;第二、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霸王条款等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以免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矛盾;第三、在合同履约监管上将专题赴先进地市站学习取经,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对我市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抽检,建立履约平台。对违约的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将通报结果抄送给相关主管部门、招投标机构和仲裁、法院等,特别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取得各方的支持,共同推进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二)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设想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是一个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错综复杂的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老大难问题,按相关规定,其解决途径一般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行政调解或争议评审,调解不成走司法途径等。目前我市的工程结算纠纷往往采用协商,而协商不成用拖延的方式,很少走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这给建设各方,特别是施工方造成严重影响。为此,我们认为,我市工程结算纠纷的解决,第一、应加强招投标及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严格从源头上减少纠纷隐患(即在条款订立时埋下伏笔);第二、借用行政手段和社会力量,尽量利用“绍兴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平台,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结算纠纷;第三、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形成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协商机制,争取在工程结算纠纷中采用分步结算法,即双方无争议部分结算款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有争议部分结算款按争议评审或司法途径等方式解决。从而改变久拖不结、久拖不付状况。

    (三)企业要摆脱对信息价的依赖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材等市场信息价,是工程计价实行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信息价其实质是市场的参考价,严格地说,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应是保证企业在市场上能够买到中等以上质量的材料价格,而不受招投标下浮及业主霸王条款等因素的影响。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恶性竞争,施工企业的隐性成本(例如财务成本)的大幅度上升等客观原因,造成企业对信息价格发布期望值攀升,给正常的信息发布工作带来困难。因此,我们认为:第一、应及时修改我省现行定额依据,纠正“以量补价”的不正常且严重脱离工程实际的状况;第二、应加强宣传,促使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严肃对待恶性竞争和霸王条款问题,培养正确市场风险意见;第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对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督,促使我市的建筑市场良性发展;第四、信息发布工作应更加公开、透明,并加强市场调查,及时征求意见,力争发布的价格更加符合市场实际,并被广泛接受。

    (四)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造价咨询单位作为工程建设中的中介机构,承担着维护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他们在享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承受着政府、社会的巨大压力。由于受各种经济利益和不良环境的影响,个别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日常执(从)业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甚至产生中介不公、高估冒算、恶意克扣等违反职业操守的恶劣行为。如何抓好这支队伍,改变这些不良行为,使我们的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发挥良好作用,我们认为:第一、应加强对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教育,不仅在业务上,更要在思想上加强教育,拟有组织地开展讲座、培训及廉政建设教育等活动;第二、利用诚信平台,对咨询企业及个人进行考核,并组织开展活动,对违反操作规程及职业道德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约谈、通报,逐步提高广大执(从)业人员的工作水平和道德素养;

    三、组织开展由建设、施工及造价咨询单位等参加的座谈会,共同研讨、交流并相互沟通,使之取得相互理解和信任;

    (五)工程造价应为建筑业“营改增”做好配套服务
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虽具体计税方法及时间还未明确,而许多企业已十分关注,并着重研究和讨论,但对实施“营改增”后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对策方面的探讨却很少。如在新的计价体系尚未建立之前就开始“营改增”,将造成建筑业一定时期的混乱,这对建筑业及社会经济发展是不利的。为此,第一、我们应及时开展调研,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对本省现行计价依据及计价规则进行重新修编,以真实反映目前建筑工程人、材、机消耗量;第二、引导企业调整发展模式,由传统方式向专业化和精细化方向发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因为“营改增”后,进项抵扣能消除各个环节的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分工协作,使产业结构得到全面优化和调整;

    三、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营改增”后初期最需要的人才是熟悉增值税相关法规和财务及工程计价等的关系。一旦实行“营改增”,这些人员将帮助企业减少冲击,平稳渡过适应期,及早适应新市场,使企业在新的机遇中走在行业的前列。

    通过这次调研,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身上的担子很重,企业对我们的期待很大,我们的工作任重道远。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努力、尽心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应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切实反映和解决目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难点和焦点问题,为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最大的努力。

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