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财建〔2013〕1246号
有关单位: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审计局 杭州市监察局 杭州市交通局 杭州市林水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
第二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
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
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二)较大工程变更:
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300万元以下的;
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200万元以下的;
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100万元以下的;
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80万元以下的。
(三)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变更。
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或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均不属于本暂行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三、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代建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四条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发改委、市建委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负责对工程变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的监管和对较大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市交通局、市林水局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投资预算的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根据分工,组织对工程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费用的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行政监督。
四、工程变更程序
第五条 建立工程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申报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表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变更的内容;
(二)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三)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变更费用预算;
(五)其它变更相关资料。
第六条 工程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同时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概算审批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重大变更审查表》(详见附表二)。
第七条 工程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同时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较大变更审查表》(详见附表三)。
第八条 工程一般变更,建设单位应根据我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内控管理办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 建立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制度。对有如下情形的工程变更,概算审批部门应召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会议形成的纪要或备忘录作为工程变更的审查依据。
(一)对招标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达到招标标准的;
(二)修改或替换主要设备、材料增加金额达到本暂行办法重大工程变更标准的;
(三)概算审批部门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的其他情形。
提交联席会议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或经济方面专家, 进行充分论证,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查部门的意见组织变更内容的实施。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过审查的工程较大、重大变更,其累计金额达到相关文件规定幅度,建设单位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并支付工程变更部分工程款项时,其补充合同应报财政部门审查。
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总投资超项目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各类工程变更进行汇总。
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变更管理台账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建设单位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施工方案、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工程变更而节约项目投资的,将按实际节约投资额给予建设单位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程变更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工程变更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概算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纪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变更均为无效变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与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单位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实施,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计[2009]451号、杭财基[2009]1351号)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市级其他投资主体利用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注入资本金或定额补助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其建设主体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操作管理办法,并报市发改委、市建委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附表二: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重大变更审查表
附表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较大变更审查表
杭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附件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