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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有关事宜的通知

-- www.zjzj.net 2013-09-04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温住建发〔2013〕289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已于2013年7月在我市实施。根据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践,结合本地区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在拟定专用合同条款时遵照执行。

  一、其他合同文件应包括招标文件、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

  二、适用于合同的现有其他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建建〔2003〕373号);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3、《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53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温建建〔2008〕 35号);

  5、《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温建技〔2009〕269号);

  6、《关于推行法人管理项目制度的若干意见》(温建建〔2009〕287号);

  7、《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的通知》(温建建〔2010〕316号);

  8、《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19号);

  9、《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219号);

  10、《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11、《关于在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4号);

  12、《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38号);

  13、《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温住建发〔2012〕39 号);

  14、《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

  15、《关于转发<浙江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344号);

  16、《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3〕1号);

  17、《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3〕2号);

  18、《关于加强市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温住建发〔2013〕197号)。

  三、建设单位应该在合同中按照有关文件明确约定创优的具体要求和奖励标准。

  四、对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选用如下方法之一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价,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后生效,作为结算依据。在核价过程中,双方核价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或未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视同违约。双方若有争议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协调解决。

  (一)方法一:

  ⒈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提供完整的施工图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各自做好工程量的计量。

  ⒉ 在合同争议评审小组(员)或业主的主持下,首先就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的错误(如漏项、特征描述不清等)及这些错误导致单价的争议等事宜协商达到一致,然后双方各自按乙方原投标单价或双方确认修正后的单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在约定的时间核对。在核对前,双方应对自己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保密。核对时,按甲方提供的合同总价(以下简称甲方价)对比乙方提供的合同总价(以下简称乙方价)的差异指数分别处理。

  差异指数=[(乙方价-甲方价)÷甲方价]×100%

  计算误差=[(甲方价-双方核定修正值)÷双方核定修正值]×100%

  如符合修正甲方价条件的,甲方价修正后,按乙方价对比修正甲方价的修正差异指数分别处理。

  修正差异指数=[(乙方价-修正甲方价)÷修正甲方价]×100%

  3、合同总价的确定

  (1)差异指数在-1%以上(含)到+0.5%以下(含)之间,以乙方价为合同总价。

  (2)差异指数在-1%以下或0.5%以上,以甲方价为基础,核查差异原因。

  (3)经核定,甲方价的计算误差在±0.5%以内(含),则以甲方价下降1%为合同总价。

  (4)经核定,甲方价的计算误差在±0.5%以上,则修正甲方价。

  (5)修正差异指数在-1%以上(含)到0.5%以下(含)之间,以乙方价为合同总价。

  (6)修正差异指数-1%以下或0.5%以上,则以修正甲方价下降1%为合同总价。

  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工程量的计量,视同违约,丧失追加或者赔付金额的权利,并按照下例方法确定合同总价:建设单位违约的,以乙方价为有效标价;施工单位违约的,以甲方价下降1%为有效标价。

  (二)方法二:

  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提供完整的施工图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书面提出清单错误修正要求和修正报价,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的,视为认可投标报价内容。

  在提出修正要求后30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对方明确书面答复,未答复的,以对方修正报价为准。

  五、关于变更估价要按照如下的约定执行

  1、除第4点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清单项目特征只是部分发生变更的,根据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只对变更部分进行调整;

  3、新增项目(指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承包人参考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

  4、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超过1%、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在原报价基础上,调整不合理部分后,作为结算价格;

  5、发包人在计划施工期之后发布变更指令,若非承包人原因,原综合单价不合理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承包人参考现行的计价依据和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

  六、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材料、人工价格按照温住建发〔2012〕38号文件实行动态管理。

  七、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自行约定,但不超过24个月。

  八、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一般不超过合同价3%,但中标后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九、合同争议评审小组成员一般在造价管理协会推荐的评审员名录中选取,与合同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应当回避。

  十、根据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增加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补充条款。

  十一、今后我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温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办应及时补充。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