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住建发〔2013〕22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3〕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宣传贯彻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落实。各地在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电子版)可从温州工程造价网(www.wzzj.net.cn)或浙江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下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13〕15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2013版《示范文本》的重要改革精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实施以来,对规范承发包行为、防止和解决纠纷以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1999版《合同示范文本》暴露出许多与建筑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等诸多问题。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9版《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2013版《示范文本》主要有五个方面改革精神: 一是施工合同结构体系更趋完善,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使合同权利义务分配更加具体明确,提高了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更有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合同价格类型更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增加了暂估价、暂列金额的专门规定,明确了暂估价、暂列金额项目的操作程序。 三是新的制度切中时弊。根据建设市场实际,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商定与确定、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解决等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是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使施工合同民事行为更趋公平、公正。 五是强化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 二、切实做好2013版《示范文本》贯彻实施工作 (一)广泛宣贯,突出重点 我省是建筑大省,正努力成为建筑强省,2013版《示范文本》实施和推行,对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把2013版《示范文本》宣贯作为今年重要工作任务,制定宣贯计划,利用多种媒介进行宣传讲解,组织开展相关学习活动。注重将宣贯与当地实际工作紧密结合,重点是抓好八项新的合同制度的落实工作。 (二)备案把关,预防纠纷 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制度,优化程序,结合2013版《示范文本》的要求,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施工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及时掌握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三)履约监管,亟待加强 各地要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施工合同履约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相结合,重点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工程、签订阴阳合同、安全费用不专款专用、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久拖不决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统筹,形成合力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源头,是重要的阶段之一。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将2013版《示范文本》条款精神纳入监管内容,确保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招标代理机构应充分吸纳《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制定更趋合理、科学、实用的招标文件。 (五)提高认识,加强培训 施工合同是一项重要且较为特殊的民事行为,需要合同各方当事人提高依法履约意识。各地要抓住2013版《示范文本》贯彻契机,加强建设、施工及各方主体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建设方着重做好招标工作与合同签订的衔接,建立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要提高合同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合同管理人员定职定岗,要通过依法履行合同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更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合法合理地提高经营效益。 我省2013版《示范文本》宣传贯彻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落实。各地在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电子版)可从浙江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下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