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住建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242)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制要求
(一)凡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特殊施工方法,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缺项,无法定依据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均应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未编制的不予结算。
(二)在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和施工方法均已确定的前提下,价格已经确定并包干的工程项目,按已确定的价格结算,不再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协商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只限于该工程使用。
二、编制依据和方法
(一)一次性补充定额应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其编制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定额水平,应与该工程实施的指导性计价依据一致。
(二)一次性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所属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三)一次性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按该工程实施的指导性计价依据价格水平确定,对于缺项的材料和机械由双方协商并参照该工程实施的指导性计价依据价格水平。
三、编制程序
(一)编制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时,对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缺项的,可先按暂估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及时予以补充。
(二)承包方应在需补充的工程实施前书面告知发包方,以便双方收集审核一次性补充定额测定基础资料。
(三)承包方应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记录的实际数据,通过整理分析,编制出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发包方或其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审核。
(四)以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可(国有投资须经备案)的一次性补充定额作为依据进行结算。
四、编制管理
(一)一次性补充定额主管单位为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承发包双方对是否需要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有争议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裁定。
(三)承发包双方对一次性补充定额无法共同认可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经解释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五、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管理
(一)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需备案的,发包方应在工程实施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听取编制人的说明,对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审核。
(三)发包方负责填写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一次性补充定额;
2、编制说明和测算底稿;
3、现场施工记录;
4、操作规程、施工规范;
5、相关图纸;
6、备案双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基础数据的真实性由承发包双方负责。
(四)对于涉及财政性资金且所补充的定额子目合价超过30万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前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