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建建[2013]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东阳市建管局,金华、金东、金西开发区建设局:
为了执行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规范发展,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机构,专人负责,于2013年1月18日前抄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本级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实施,婺城区和金东区(含两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的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于每月25日前抄报市造价管理站。
2.施工合同备案应由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并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办理。
3.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是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4.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按两种形式报送,一种以纸质形式报送,另一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报送的资料按《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必须一致。施工合同备案表格可到金华造价网(www.jhzj.cn)下载专区下载。联系电话:82324107。
5.施工合同备案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建建〔2012〕86号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