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价[2014]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我市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45号)的精神和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特点,我处制定了《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时,应按《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已在建的工程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三、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处反映。
附件: 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doc (点击下载)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