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发[2013]28号
各县区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通知》(建建发〔2012〕2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清单项目组价时,遇到新材料、新工艺、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等定额缺项的且在本市建筑行业内已经在推广使用的施工工艺,由建设单位向市造价管理站提出申请,经核准报备后,在招标文件、控制价编制时按暂定价形式处理。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通知》(建建发〔2012〕242号)文件精神,共同做好定额缺项子目的编制及备案工作。
三、工程竣工后,建设各方主体应当根据经备案的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审核该施工工作内容的结算价格。
四、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未按本文件规定事项执行的,经核实后将公开有关不良信息,并对中介机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联系电话:0572-2096803。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