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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台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www.zjzj.net 2014-07-28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和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规划局  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市发改委对项目业主申报的实施代建制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应自己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全程参与工程造价控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委托咨询评审制度。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及规模,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发改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查关,对重大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审核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等五部门组成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市发改委负责审核小组的日常工作。

    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的相关规定。

    (一)工程变更是指:

    1. 工程设计变更;

    2. 由非施工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4. 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5. 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6. 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7.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不可预见因素。

    因标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工程奖罚及调整材料价格致使工程造价增减不作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审核程序:

    由项目业主编制变更预算,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对工程变更进行初审后,有以下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

    1. 不超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

    (1)在合同价以内的单项变更(指新增单项增加造价、取消单项减少造价以及调整单项内容引起的造价增减),100万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2)累计变更(指变更增减累计造价,以下同)后超过合同价10%以内且200万元以下,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超过合同价10%以内且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审核小组审定。

    (3)累计变更后超过合同价10%以上且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超过合同价10%以上且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定。

    (4)因部分项目未实施造成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减少大于200万元(含)的(不包含通过招投标及先进技术措施降低造价的情形)由审核小组审批。

    2. 超过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

    超过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有以下情形的,需办理变更审核手续后,由原项目审批机关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实施。

    (1)超过投资概算10%以内且小于2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定;超过投资概算10%以内且大于20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2)超过概算10%以上且小于200万元的工程变更,报审核小组审定;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且大于200万元(含)小于10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3)超过投资概算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 设计变更经批准后应签订补充协议,并送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4. 工程变更未按以上规定报批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同时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变更增加的资金。

    四、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发改委根据上报的计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上报的计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预算。未上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预算支出。

    五、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招标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由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并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市监察、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设计、招投标、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结算等各项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等信息在建设门户网站及造价信息专刊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工程结算报市审计局审核。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结算价款,不予付清资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结算经审核、审计后应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项目业主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批复。未按规定办理的业主单位将予以通报,并在决算期间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稽察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监察、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市稽察办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

    八、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工程管理责任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凡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因设计单位、工程咨询等单位过失导致项目建安投资概算超10%以上且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200万元以上的,由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作为不良记录备案(两年内不得消除记录),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市中介服务中心通报。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中介服务单位时,应选择资质高、服务好、技术强、评价优良的单位。

    (三)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未及时报批的,或故意压低变更金额规避审核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将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文件中变更审核制度和竣工决算制度应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之一写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具体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

    十、省级及以上立项审批的项目涉及变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