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建价[2014]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6号)文件精神,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为总造价的1.8‰。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招标控制价已审核、合同已签订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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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