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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 www.zjzj.net 2014-09-15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甬发改投资[2014]4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了《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1日

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布、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我市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

    第四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和认定

    第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市造价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采集的用于识别造价咨询企业身份,反映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等级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是指用于识别造价咨询企业身份,反映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工作业绩、人员情况的资料和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企业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等企业登记信息;

    (二)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期限、技术负责人等企业资质信息;

    (三)工程造价咨询产值、收入等企业业绩信息;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姓名、职称、执业资格证号、证书有效期等企业从业人员信息。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

    (一)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本级(设区、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造价行业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励;

    (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在市级及以上行业评比中受到表彰或奖励;

    (三)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协会等组织的各类咨询造价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奖励;

    (四)其他应予以表彰或宣扬的诚信行为。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以下材料认定:

    (一)相关评选机构出具表彰、奖励的文件或证书;

    (二)经市造价处核实的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行为;

    (二)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

    (三)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

    (五)在咨询活动中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伪造工程造价数据,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的行为;

    (七)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

    (八)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执业成果质量偏差大的行为;

    (九)未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条款和现行计价政策、依据进行计价的行为;

    (十)无故拖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的行为;

    (十一)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的行为;

    (十二)故意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十三)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的行为;

    (十四)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为;

    (十五)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十六)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十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跨省、跨地区承接业务时,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十八)在信用平台数据填报或资质、资格申报、检查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以下材料认定:

    (一)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经市造价处核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其他证明不良行为材料。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信息是指省、市级造价管理部门根据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对各造价咨询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分AAA、AA、A,包括:

    (一)评定的省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二)评定的市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基本信息:由造价咨询企业直接登录系统上报,市造价处审核后对外公布;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相关认定材料上报市造价处,市造价处审核后录入并公布;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造价处结合各类检查、投诉举报及通过各级信用平台、媒体等途径获取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认定材料核实后录入并公布;

    (四)信用等级信息:由市造价处根据省、市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录入并公布。

    第十三条  市造价处负责在“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信用平台”,做好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工作及与市级相关信用平台的对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市级相关信用平台查询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情况。

    第十四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根据行为内容确定,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应对需要整改的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效果明显的,可提出申请,经市造价处审查,缩短其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整改不力的造价咨询企业,酌情延长其公布期限。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行为信息,并在信用平台上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实名制形式向市造价处举报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市造价处将依法处理。举报属实的,记入该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举报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举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举报者是造价咨询企业或从业人员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布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造价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市造价处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及时在信用平台进行更正;核查结果与原信息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八条  外省、市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除记入本市信用平台外,还将及时通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和监管

    第十九条 根据信用信息情况,对造价咨询企业除在信用平台公示外,还将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A类管理。实施低频率管理。适用于省、市信用等级AAA级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并有二条以上良好行为记录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实行跨年度监督检查,简化企业资质延续手续;

    (二)B类管理。实施较低频率管理。适用于省、市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每年进行正常年检,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C类管理。实施较高频率管理。适用于省、市信用等级评价缺失或有一条不良行为记录。对该类企业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和了解依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D类管理。实施高频率管理。适用于有二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对该类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增加抽查频率进行重点监管,及时监督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和了解依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对省、市信用等级均为AAA级且有二条以上良好行为记录的造价咨询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二)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

    (三)优先推荐、安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有二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造价咨询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制裁措施:

    (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取消评选相关荣誉的资格;

    (三)在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限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裁措施。

    第二十二条  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