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价〔2016〕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以下简称《计价调整通知》)规定,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不同。为使我市“营改增”后计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再按确定的计税方法选择对应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直接发包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计税方法及对应的计价方法。承包人须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计税方法缴纳税金。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参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的通知》(台建2016[140]号)中合同文本签订施工合同;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建设工程可参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工料单价法)>的通知》(台建价〔2016〕21号)中合同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三、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工程计价方法
(一)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时,根据《计价调整通知》规定:
1、材料单价均按除税价计算工程造价。即材料单价按除税信息价计价;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可市场询价后按除税价格计价;未发布信息价的零星材料可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
3、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
4、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其含税价或增值税率;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5、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按《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按原规定不变。
(二)签证价及完全价处理
1、工程签证中材料单价应同时签明含税价格及除税价格,并以除税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
2、工程招标控制价及预算编制、竣工结算编审及工程签证时,发生工料机完全单价或完全费用,可按11%税率计算除税单价或除税费用,再以除税单价(费用)计算税前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三)投标人投标书中所填报的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应为除税价格。
(四)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造价时执行概算定额,其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取定方法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概算取费费率按《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规定计取。
(五)税金按《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执行。
四、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工程计价方法
(一)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计价方法同原营业税计税时计价方法.
(二)计算工程造价时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为含税价格.
(三)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按“营改增”前相应费率执行,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及《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统一梳理后按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执行。
(四)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造价时的综合费率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统一梳理后按附件二“建设工程概算取费费率表”执行。
(五)税金根据《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按附件三“简易计税方法税金税率表”执行。
五、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工程计价,民工工伤保险费均根据《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台建〔2016〕52号),按附件四“台州市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率表”执行。
六、各计价软件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计价(套价)软件须同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
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