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市发〔2016〕490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确保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闭合管理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公开、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将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竣工结算价备案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抢险、救灾、保密工程)竣工结算价实行备案管理。
本通知所称竣工结算价,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并经双方确认作为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依据的工程造价文件。
二、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结算价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市级监管项目的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具体备案事务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除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
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
三、竣工结算价备案的具体要求
1、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与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设置竣工结算价备案全信息化管理模块,杭州市主城区以及高新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所辖范围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统一使用该备案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具体操作方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发布。
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备案管理机构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与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各月份竣工结算价备案信息。
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3、发包人应在工程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结算成果文件报送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发包人可委托负责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代理竣工结算价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或审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结算文件报送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机构。
4、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竣工结算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1)经发承包双方、委托审核造价咨询企业(若有)签字盖章确认的、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书(电子文档及纸质文件);
(2)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提供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审定表;
(3)《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4)若遇有尚未办理过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应补充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报价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5)若竣工结算编审单位为外省来杭承接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5、备案管理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在竣工结算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章予以备案。经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补正的资料内容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
四、管理工作要求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对备案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价成果文件编审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的杭州地区竣工结算审核业务信息以备案的项目信息为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价咨询业务成果将不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效业绩认定。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地企业在杭承接业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杭州建设信用网及时报送在杭承接的工程项目咨询业务内容、相关执业人员等基本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平台,便于对我市建筑市场进行动态监管。
4、对发包人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价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价编制、审核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活动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6年 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