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住建发[2015]36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建【2014】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委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实施;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二、行政调解过程中如确需聘请专家的,负责调解的机构可提供合适的专家名册供争议双方选取,或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市本级建筑工程结算价款争议可从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合同争议评审员名册或调解员名册中选取。
三、鼓励合同双方采用合同争议评审的方式解决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造价争议,争议评审的相关事项应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