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市通知 [2015] 3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建〔2014〕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杭州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住建局及其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调解部门),应依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二、各区、县(市)调解部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遇有调解事项涉及工程计价依据及规则(包括计价规范等)方面争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对其争议进行解释或认定。
三、各区、县(市)调解部门因缺乏专业力量不能独自进行行政调解的,可商请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共同参与调解工作,或者经当地调解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直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申请行政调解。
四、各区、县(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可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张苏琴 联系电话:87013342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建[2014]12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