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 [2015] 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有关事项
(一)调整制度名称。
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6个档次调整为13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各统筹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2.由各统筹地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确定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参保人员符合补缴条件并办理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以下简称八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3个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缴费档次选择100元、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300元、4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500元、6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700元、8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900元、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1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选择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40元。
(三)调整转移衔接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其2014年12月31日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可继续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八城区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且继续缴费的,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4〕4号)规定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调整个人账户继承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实际缴费年限的财政补贴等的余额及利息可依法继承。
(五)调整丧葬补助费发放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向死亡人员遗属发放2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二、明确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部分所需资金,由各统筹地政府足额安排并予落实。八城区范围内市、区承担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基金管理仍按照现行统筹地模式执行。
三、落实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落实,按照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修订与完善;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严格监督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和财务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参保覆盖面,不断提高经办管理与服务水平;指导并督促所属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立社会保险工作专人负责制,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有关业务办理和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工作;积极推进征地农转非居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轨。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 日起执行,其中缴费档次和财政补贴的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及事项,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