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随时受理初始注册申请。各市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受理后,于每月25日前将申请表(3份)和注册人员汇总表(1份)、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1张报送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至12月。
请各市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服务,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附件:《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