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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 www.zjzj.net 2016-04-11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政策文件]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随时受理初始注册申请。各市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受理后,于每月25日前将申请表(3份)和注册人员汇总表(1份)、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1张报送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至12月。

    请各市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服务,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附件:《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