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信用在造价咨询行业监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省造价总站对《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办法》中的第九条第3点(加黑处)做了修订,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内容及扣分标准》增加“公开期限”栏目(加黑处)。现就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19日前反馈我站。
’联系人:高姗姗 联系电话:0571-8805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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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内容及扣分标准(修订稿)》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