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有助于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2014年我省列为全国首批工程总承包试点省,2016年我厅制定出台《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经过连续几年积极稳妥实施,带动全省工程总承包工作由点到面、有序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工程总承包推进中仍然存在设计和施工“两张皮”、招投标环节不够规范、企业总承包能力不够强、合同计价纠纷时有发生等问题。
为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要求,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实施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实施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章31条,主要明确了工作目标、方向引导、工程总承包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联合体承包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关于工作目标。提出要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到2022年,全省培育8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到2025年,全省培育20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其中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50家以上,工程总承包配套政策基本健全,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成熟。
(二)关于方向引导。提出要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明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同时提出要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鼓励各地培育一批具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以及具有设计、施工、研发一体化综合能力的专业企业。要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队伍,鼓励施工单位引进设计人才,鼓励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增强各自的设计能力和施工组织能力。
(三)关于项目发包和承包。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四)关于项目实施。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实体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对项目的分包,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肢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五)关于联合体承包管理。提出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倡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拨付给联合体牵头人。鼓励由联合体牵头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关于保障措施。主要提出了部门职责分工、BIM推广应用、加强宣传引导等要求。明确各地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要研究制定加快推广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措施,指导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推动龙头骨干企业进入工程总承包市场。加快推广BI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应用,鼓励建设单位对采用BI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业绩设置加分,或在技术评审中对拟采用的BI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方案进行评分。
原浙建〔2016〕5号《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