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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检查情况的通报

-- www.zjzj.net 2017-11-24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综合信息]、 [新闻中心-政策文件]

建建发〔2017〕34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根据《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建建发〔2017〕133号)、《关于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2013〕7号)等文件精神,2017年8月下旬,我厅组织对温州、湖州、台州3个设区市城区及其所属瑞安、龙湾、长兴、吴兴、临海、天台等6个县(市、区)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的重点主要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约情况,包括:合同备案情况,应招标的专业工程招标情况,工程款支付及时到位情况、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人员、机械设备到位情况,新工法、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情况,暂定价材料单价确定、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补充协议签订、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和进度情况、施工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及综合保险情况等。同时,对各工程项目所在地贯彻落实建设部、省政府及我厅相关文件精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检查共抽查了9个在建工程(含省重点工程3个,EPC、PPP项目各1个),其中6个公共建筑、2个保障性安居工程、1个住宅工程,共计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工程造价12.9亿元。
    从检查情况看,温州、湖州、台州等地建设主管部门能认真贯彻相关政策,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落实、防止违法肢解发包及设置招标风险警戒值确保中标合理性等都执行比较到位。本次被检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履约情况总体上能按照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大多数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建筑市场行为比较规范,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均在75分以上(90分以上为好,75分以上为较好)。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发包人方面
    1.工程进度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被检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几乎或多或少存在工程进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比例、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等现象,无形中增加承包方的资金压力,容易产生工程结算纠纷的隐患。
    2.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和期限及时支付,甚至有部分工程该项费用在合同中未进行约定,容易引起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3.备案的施工合同形式与内容不规范,合同里部分条款约定明显有失公平。如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瑶溪分院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了承包方延误工期每天罚款3万元,而没有相应提前工期的奖励约定。
    4.发包人招标项目后还存在工程需征地、拆迁政策处理等情况,从而未能提供给承包人完备的施工条件,导致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开工,也没有合理约定提前竣工的赶工费用。如台州椒江北大附属台州书生学校工程项目,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前期未提供完备的施工条件,工程竣工时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工期远少于定额工期,发承包双方没有就缩短工期的费用明确约定。
    5.工程项目有停工或延误的现象,发承包双方没有及时就人材机价格风险、政策调整等签订补充协议。如: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村搬迁安置一期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达三年之久,近期刚刚商议复工,发承包双方通过当地仲裁委裁定了停工期间的损失,但是没有对开工后人材机价格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调整、营改增后计价规则调整等影响工程价款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给今后价款结算工作留存较大的纠纷隐患。
    6.对于优良工程奖惩条款约定不明确。如长兴太湖博览园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该项目确保“钱江杯”,争创“鲁班奖”,可对于创杯奖励金额没有明确,对创杯不成功也未有相应的惩罚条款。
    (二)承包人方面
    1.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在财务账户中单独列项、未专款专用的现象比较突出。
    2.项目经理及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率普遍偏低,相关的会议纪要上项目经理签字存在补签甚至有代签现象。
    3.工程项目未按合同要求进度完成施工任务,施工单位也未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个别工程项目存在提前工期比例较大且无任何赶工措施和赶工费用保障的现象。
    4.民工工资发放存在隐患,有代签字现象;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不够完善,内容较空洞,实际操作性差。
    5.各施工单位虽然有合同管理措施,但合同管理人员明显不到位;个别项目工程变更内容较多,合同管理人员未提出相关的工程款变更事项。
    6.个别工程项目由于施工单位涉及司法诉讼,工程进度款打入其他公司账户,财务风险较大。
    三、工作要求
    1.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我厅的有关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有效开展施工合同履约检查工作。
    2.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合同履约意识,严格按合同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合同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施工企业要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当地建设工程信用诚信机制,将其作为招投标资信得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程担保保险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