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2〕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
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
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
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对用工管理规范、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可减少或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劳务用工管理混乱、有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高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切实履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对已经动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缴。
各地有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