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09]60号
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适当均衡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公平企业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4%。
二、夯实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要规范参保缴费行为,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额度时,要以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征收依据。
参保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重要调整。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操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