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中价协函[2007]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行业)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等文件规定,自2007年5月份起请各注册初审机关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用,交至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现将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