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6]64号)要求,现将我省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凡截止2006年底,注册有效时间到期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233……和建【造】0433……的造价工程师),符合《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续期注册条件,均可办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未参加2004年度续期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可在本次续期注册时一并申报。
二、续期注册申报时间
自即日起至2006年11月25日,市属单位造价工程师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申报续期注册;省属单位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料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申请方式
2006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
四、续期注册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输入“注册管理系统”, 核对后上传“本级注册机构”(浙江省),进行申请表上报(申请人必须如实上传个人基础数据,上报后数据不得修改,注册申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将由省级注册机构从网上打回)。
2.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的《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中“注册单位”必须与浙江造价信息网数据库中“注册单位”一致。如因已变更注册(变更名单已经浙江造价信息网公布)导致注册单位不一致时,申请人须先在“注册管理系统”中申请变更注册(可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系统菜单中选择),经浙江省造价工程师注册机构网上核对后将资料传回,申请人即可按新单位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3.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须将有关资料扫描保存成JPG格式,通过网络上传省级注册机构(所需上传资料和上传办法见造价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续期注册菜单”下基本情况表单中的“扫描件”栏目)。
4.申请人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中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并打印;申请人聘用单位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人须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申请表等材料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申请人可委托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名单汇总后连同有关材料于2006年12月1日前上报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6.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自受理经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补正材料及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内,会同省建管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完成组织审核工作。对经我厅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准予续期注册,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233……的,换发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433……的,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 专用章和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7.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续期注册审核情况、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建设部备案。
五、申请续期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册申报的人员通过网络将个人基础数据输入“注册管理系统”并上传省级注册机构后,“注册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表单,便于申请人直接打印);
2.注册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3.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5.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或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六、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
凡2002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在办理续期注册的同时,完成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注册机构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将原专用章收回,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失效。
七、其他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收取。上述费用在领取注册证、章时一并收取。
八、办理机构
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浙江地勘大楼三楼
咨询电话:0571—85216767;
联系人:吴昕
网址:www.zjjs.com.cn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693-1号
咨询电话:0571-88087612
联系人:蔡立峰
网址:www.zjzj.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