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造函[2006]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范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资质证书变更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范围
(一) 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应报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
(二) 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不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资质条件办理变更手续,报建设部备案。
二、 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 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变更审核表)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按本通知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副本)。
(二) 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三)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区域变更的,需经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四) 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结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
2. 修改网上企业信息变更事项。
(五) 企业的资质证书变更完成后,应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上及时更改其变更事项和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信息。
三、 相关材料要求
(一) 名称变更
1. 变更的依据及申请报告;
2.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3. 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二) 注册资本变更
1. 董事会决议;
2. 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3. 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4.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 住所变更
1.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2. 办公住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四) 法定代表人变更
1.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2. 企业章程修正案;
3.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五) 技术负责人变更
1. 任职文件;
2. 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简历;
3. 造价工程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六) 组织形式变更
涉及到的变更事项,按上述有关要求提供材料。
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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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标准定额司审核意见 | 造价处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造价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司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室建委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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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审核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室建委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