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浙建监〔2006〕80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检察院: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建监发〔2004〕191号),自2004年1月1日试行以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市场秩序,打击建设市场不良行为,推进全省建设市场信用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的充分肯定。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按照其规定,我们对《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为《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