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造函[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6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申请方式
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
三、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3.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延续注册的,应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注册初审机关公章;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结束后,将延续注册初审意见、汇总人员名单报送建设部备案。
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l.《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注册初审机关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延续注册审查情况报告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延续注册人员的网上审批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至建设部。
六、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
凡执业印章已到期的人员,应办理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请各注册初审机关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执业印章工作,新印章的截止期应与其注册证书一致,同时将原执业印章收回,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执业印章失效。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