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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浙江省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 www.zjzj.net 2013-09-12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政策文件]、 [资质管理-日常管理]

建建发[2013]24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精神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文)的要求,现就我省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13年底前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9月16日至9月27日,市属单位造价工程师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申报延续注册,省属单位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资料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申请方式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用网上申请和书面资料申报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www.ceca.org.cn),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并向有关造价管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资料。

    四、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登录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网上申请及扫描件上传务必准确、有效、完整,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3.2013年10月20日前,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延续注册人员的有关申报资料及“各市地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文档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人员名单及网上审批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对准予延续注册的合格人员,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公章。

    五、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注册证书和身份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典型工程造价业务报告)两份;

    5.前一个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首次延续注册的,含初始注册当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注:上述资料中 2 .3 .4 .5 都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六、执业印章和证书的换发工作

    执业印章已到期的造价工程师,应办理执业印章的换发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原执业印章失效。

    持有老版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需要申请证书换发,请在汇总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以便办理证书换发。(已持有新版证书的不需办理证书换发)

    七、其他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8〕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印章按实际制作成本收取(每枚50元)。上述费用请在提交书面资料时一并上交。

    注册有效期已满,未在附件1名单中的造价工程师,请联系省住建厅政务办理中心。

    八、办理机构

    浙江省住建厅政务办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南都研发大楼1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若申请网上资料退回,请发传真至0571-85216024,自动接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02室

    延续注册咨询电话:0571-88087612    联系人:陈莉

    继续教育咨询电话:0571-85269209,88079802

    附件:1.浙江省2013年度需要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

          2.各市地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