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浙建站市〔2023〕4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决定对《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指引〉的通知》(浙建站〔2019〕35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点:“取得乙级及以上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三年”修改为“经工商注册并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咨询,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满三年”。
二、将第九条“如仍使用原单位资质的”修改为“可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