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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www.zjzj.net 2023-02-03 --

本文件出处: [建设科技奖-申报指南]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纳入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入库、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负责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由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相关专家库中的有关专家组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类型的具体情况,按照研究领域、专业方向分为若干类别。
  按照专业水平、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分为A级、B级2个层级。
  第五条 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敢于抵制影响秉公履职的行为和现象,客观公正,作风民主;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评审工作;
  3.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二)专业条件
   1.A级专家。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部级以上人才荣誉获得者;
  (3)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负责人、验收通过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4)省级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5)具有正高级职称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6)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资深专家。
  2.B级专家。
  不具备A级专家条件的其他入库专家。
  (三)对应层级
  A级专家可担任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专家,B级专家可担任专业评审组专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三)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擅自披露评审工作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七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不得连续3年参与评审活动。
  (二)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组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专业原则。根据抽取条件设定,依据专家专业信息进行精准匹配。
  (四)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本人是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被评审项目奖主要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或重大贡献奖的被推荐者;
  2.本人与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重大贡献奖被推荐者有利害关系。包括为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重大贡献奖被推荐者单位法定代表人,与被评审项目主要完成人在同一家单位并且在同一部门工作的;
  3.被评审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八条  评审活动后,由主管部门、设奖单位和奖励委员会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称职和不称职2个等级,纳入专家评审信用记录,作为专家抽取的重要参考。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评审工作的,评价为称职。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称职:
  1.存在擅自披露评审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2.连续2次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3.多次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评审工作开展的;
  4.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评审规则进行评判,多次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5.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6.奖励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称职行为。
  履职情况评价为不称职的专家,予以出库,并通报其工作所在单位。
  第九条  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干预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四)泄露评审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五)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对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取消相应工作,并通报其工作所在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